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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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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衛生廳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下發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相關文件的通知

2019-10-22 16:16 發布人:admin 瀏覽:

   各州(市)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昆明醫科大,云南中醫學院,大理學院,廳直各單位,省級有關學術團體:

  為適應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推動全省繼續醫學教育工作,不斷完善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繼續醫學教育的質量,根據人事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和《云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及衛生專業的特點,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制定了《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試行)》、《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試行)》、《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云南省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和管理辦法(試行)》、《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與評估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 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試行)

  2. 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試行)

  3. 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

  4. 云南省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和管理辦法(試行)

  5. 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與評估辦法(試行)

  云南省衛生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2月27日

  附件1

  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推動全省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建立衛生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依據人事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和《云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含中醫藥、民族醫藥,下同)工作是衛生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的重要內容,應適應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實際需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

  第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是以學習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的一種終身教育。繼續醫學教育的目的是使衛生技術人員在整個職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以適應醫學科學技術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我省繼續醫學教育的對象是全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含鄉村醫生)。其中參加臨床住院醫師和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初級人員,分別按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和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的規定進行。鄉村醫生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要求開展。

  第五條 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是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全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打破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隸屬關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區的衛生和醫學教育資源,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總體要求,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和領導。

  第七條 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在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領導下,負責全省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協調、組織管理和質量監控。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分別在省衛生廳科教處和中醫處)和若干個學科組,學科組由有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委員會的職能是:

  1、依據國家及我省繼續教育總體規劃,制定全省繼續醫學教育的規劃和計劃; 

  2、依據繼續醫學教育有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學分管理試行辦法、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基地管理試行辦法、統計報告與評估試行辦法;

  3、評審、公布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4、組織繼續醫學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遠程繼續醫學教育課件的編寫、出版和發行工作;

  5、評審、公布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

  6、組織開展遠程教育;

  7、對全省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8、組織云南省與國際、國內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研討和協作。

  第八條 全省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實行省、市(州)、縣(市、區)三級管理體制。除省直醫療衛生單位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管理外,駐市(州)、縣(市、區)企業等所屬醫療衛生單位實行屬地管理。市(州)、縣(市、區)分別設立相應的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上級下達的繼續醫學教育計劃和要求,做好本轄區衛生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考核、登記、審核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衛生、人事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并從制度上予以保證。各醫療衛生機構、醫學院校和醫學學術團體應將開展繼續醫學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職責和任務,認真落實。

  第十條 各單位應為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成立繼續醫學教育領導小組,建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審查和登記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繼續醫學教育文件、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

  第十一條 衛生技術人員應積極主動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并按照繼續醫學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與接受考核;經單位選派參加學習的工作人員,在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在接受繼續醫學教育后,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十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內容包括公共知識和專業知識。公共知識的培訓以衛生行業建設為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面向全體衛生技術人員的衛生法律法規、醫德醫風、醫學倫理、人際溝通、團隊合作、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醫藥衛生科技創新等業務知識技能,以及人事部門的公需科目培訓,提升衛生技術人員的職業素養。專業知識培訓以崗位勝任力為核心,注重先進性、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分專業分層次對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實施針對性的業務技術培訓,提高專業水平。初級人員著重加強基本實踐技能和相關基本知識培訓;中級及以上人員以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加強教學科研相關知識技能培訓,鞏固和提高處理復雜疑難問題的專業技術能力,正高級衛生技術人員應當掌握本專業前沿動態。對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和鄉村醫生的繼續醫學教育,以衛生部《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培訓暫行規定》和《鄉村醫生在崗培訓基本要求》中規定的內容為主。

  第十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究實效的原則,根據學習的對象、內容和條件等不同,采用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遠程教育和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靈活多樣的形式組織實施。為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材料、學術報告,以及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得科研立項和科研成果等視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個人自行參加外語、計算機等非醫學及相關類專業的公共知識的學習培訓不列為繼續醫學教育的內容。

  第十四條 繼續醫學教育分為認可項目和單位自管項目兩類。經批準認可并定期公布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州(市)級,供各地衛生技術人員選擇參加。單位自管項目由各醫療衛生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制定公布。

  第十五條 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評審和公布;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由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評審和公布;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評審和公布;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評審和公布。項目申報、評審、認可和管理,按《云南省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和管理試行辦法》(試行)執行。

  各醫療衛生單位、醫療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醫學院校應積極申報和舉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第十六條 以省、州(市)級重點學科、中醫重點專科(專病)為依托,設立省、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基地的條件、職能、申報、認定和管理,按《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七條 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衛生技術人員應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選擇參加與本人專業和工作崗位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加強繼續醫學教育管理隊伍建設。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管理人員法規、政策和管理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各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要注重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科學研究,加強省內外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交流合作,提高我省繼續醫學教育的水平和質量。

  第四章  考核評估

  第十九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須參加與本專業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并取得規定的學分數。省級醫療衛生單位的所有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州(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的中級及以上職稱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初級職稱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0學分;縣級醫療衛生單位的中級及以上職稱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初級職稱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0學分;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15學分;鄉村醫生每年學分數不低于10分。

  第二十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考核登記和驗證制度。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建立本單位衛生技術人員的繼續醫學教育檔案,對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參加各種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獲得的學分情況進行登記審核;各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分級負責衛生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的驗證。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的授予、登記和審核管理等,按《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衛生技術人員(含鄉村醫生)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基本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含鄉村醫生)崗位聘任、技術職務晉升、執業資格定期考核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應列為單位工作目標和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目標,并作為對單位年終考核和領導干部任期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三條 建立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與評估制度。各地、各單位每年開展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和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學分完成情況,按隸屬關系與規定程序逐級報告。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定期對各地、各有關單位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與評估工作按《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與評估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積極開展和踴躍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的衛生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所需的經費,采取國家、單位、個人合理分擔并多渠道籌集的辦法解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繼續醫學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醫療衛生單位是繼續醫學投入的主渠道,要列支專項經費,保障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開展。衛生技術人員也應承擔部分費用。鼓勵社會各界通過多種形式為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提供捐助,繼續醫學教育經費要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舉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可收取合理的活動經費,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1998年云南省衛生廳、人事廳下發的《云南省衛生專業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試行)》(云衛科發[1998] 19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云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根據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授予試行辦法》和《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分分類

  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形式,學分分為項目學分和自管學分兩大類。項目學分和自管學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項目學分

  項目學分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分為I類學分和II類學分。

  1.I類學分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公布的項目(含現代遠程教育項目);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舉辦,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公布的項目;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中華醫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中華口腔學會、中華預防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師協會、中國醫院協會等一級學科學會舉辦,并向全國繼續教育委員會、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特批項目;滇滬合作協議中經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準的遠程上海市級項目;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項目。

  (3)推廣項目

  推廣項目是為適應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培訓以及面向全體在職衛生技術人員開展的培訓需要(如職業道德、法規教育等),由衛生部或云南省衛生廳組織和批準的項目(包括現代遠程教育項目)。

  (4)三年制規范化培訓、學歷教育、專業進修(含出國培訓)、援外醫療隊、衛生支農和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等。

  2.II類學分

  (1)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公布的項目。

  (2)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云南省醫學會、云南省中醫藥學會、云南省預防醫學會、云南省口腔學會、云南省護理學會、云南省醫院協會、云南省醫師協會等省級學術團體舉辦的非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并向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

  (二)自管學分

  自學、發表論文(綜述)、出版醫學著作、科研立項、科技成果、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他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授予自管學分。

  二、學分要求

  (一)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都應參加與本專業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并獲得規定的學分。

  (二)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分為兩類:一類為臨床醫師(含中醫)、檢驗、影像、藥劑等衛生專業人員;另一類為護理、公共衛生類專業人員。

  (三)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學分的總體要求為:省級醫療衛生單位的所有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州(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的中級及以上職稱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初級職稱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0學分;縣級醫療衛生單位的中級及以上職稱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初級職稱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0學分;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15學分;鄉村醫生每年學分數不低于10分。

  (四)臨床醫師(含中醫)、檢驗、影像、藥劑等衛生專業人員的學分具體要求為:

  1.省級醫療衛生單位

  副高級及以上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分,I類學分不低于15分,且國家級I類學分不低于5分,遠程學分的I類學分不超過5分(推廣項目除外,以下類同),II類學分5分,且不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中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學分,I類學分不低于15分,且遠程學習的I類學分不超過5分,II類學分5分,且不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學分,I類學分不低于10分,II類學分10分,均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2.州(市)級醫療衛生單位

  副高級及以上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分,I類學分不低于15分,且遠程學習的I類學分不超過5分,II類學分5分,且不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中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學分,I類學分不低于15分,且遠程學習的I類學分不得超過10分,II類學分5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0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15學分,I類學分不低于5分,II類學分10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3.縣級醫療衛生單位

  副高級及以上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分,I類學分不低于15分,且遠程學習的I類學分不超過10分,II類學分5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中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學分,I類學分不低于10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II類學分10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0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15學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不要求必須獲得I類學分;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4.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所有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1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12學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不要求必須獲得I類學分。自管學分3分。

  (五)護理、公共衛生類衛生專業人員的學分具體要求為:

  1.省級醫療衛生單位

  副高級及以上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分,I類學分不低于12分,且遠程學習的I類學分不超過5分,II類學分8分,且不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中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學分,其中I類學分不低于10分,且遠程學習的I類學分不超過5分,II類學分10分,且不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學分,I類學分不低于10分,II類學分10分,均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2.州(市)級醫療衛生單位

  副高級及以上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分,I類學分不低于10分,且遠程學習的I類學分不超過5分,II類學分10分,且不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中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學分,I類學分不低于10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II類學分10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0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15學分,I類學分不低于5分,II類學分10分,I、II類均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3.縣級醫療衛生單位

  副高級及以上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分,I類學分不低于10分, II類學分10分,I、II類均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中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20學分,I類學分不低于10分,II類學分10分,I、II類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20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15學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不要求必須獲得I類學分;自管學分5分,其中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4.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所有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于15學分。其中項目學分不低于12學分,可通過遠程學習獲得;不要求必須獲得I類學分;自管學分3分。

  以上條款中,項目學分和自管學分不可互相替代;Ⅰ類學分可以取代Ⅱ類學分,反之不能取代。#p#副標題#e#

  (六)鄉村醫生每年學分數不低于10分,每年完成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安排的培訓內容,其當年學分視為完成。

  (七)經單位批準,凡參加全脫產專業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年度學習成績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學分。    

  (八)參加臨床住院醫師和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初級人員,按照規定的考試、考核成績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學分。

  (九)經單位批準,凡當年參加衛生支農和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累計6個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單位專業進修(含出國培訓)、參加援外醫療隊6個月及其以上,經考核合格者,當年的學分視為完成。

  (十)經單位批準,凡當年參加衛生支農、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參加援外醫療隊或到外單位專業進修(含出國培訓)5個月以內,經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類學分3分計算。

  (十一)經國家及省確定的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在學習繼承期間,階段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學分。

  以上學分要求為省制定的最低標準,各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高于此要求的標準,但不低于此標準。

  三、 學分授予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I類學分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項目所授予的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予的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3.國家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推廣項目按課件的學時數每3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4.省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推廣項目按課件的學時數每6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5.經單位批準,凡當年參加衛生支農、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參加援外(援藏)醫療隊或到外單位專業進修(含出國培訓)5個月以內,經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類學分3分計算;6個月及其以上,經考核合格者,當年年度的學分視為完成。

  (二)II類學分

  參加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省級醫療衛生學術團體舉辦的經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最多授予5學分。

  (三)自管學分授予標準

  1.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劃,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后執行。完成自學計劃,寫出綜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3學分。

  2.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教材、雜志、音像、光盤等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自學資料,學習后經考核合格,按委員會規定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

  3.在經認可的刊物(包括增刊)上發表論著和綜述,發表當年按以下類別計算學分: 

                  第1作者—第3作者(其余類推)

  國際學術刊物                   5—3學分

  具有國際標準刊物(ISSN)    4—2學分

  或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省級學術刊物               3—1學分

  地市級學術刊物            2—1學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計學分)

  內部刊物                   1—0.5學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計學分)

  4.科研項目與科技成果:已批準的科研項目或已通過鑒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項或通過鑒定的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課題或成果類別      課程組成員排序(其余類推)

  1     2     3     4     5

  國家級課題或成果      5    4.5    4    3.5    3  學分

  省、部級課題或成果    4    3.5    3    2.5    2   學分

  市、廳級課題或成果    3    2.5    2    1.5    1   學分

  5.出版醫學著作,出版當年按每編寫1000字授予1學分。

  6.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3000字授予1學分。

  7.發表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

  8.由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主講人可授予2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所授予的該類學分,全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9.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案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2學分。所授予的該類學分,全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以上各項及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衛生支農、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進修或援外醫療隊,均由單位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學分。

  四、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一)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證書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省級學術會議類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證書按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規定的樣式印制。

  (二)國家級和省級項目由項目主辦單位填寫,經加蓋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印章后發放。主辦單位應嚴格遵照有關規定,不得任意更改項目編號、名稱、所授學分、項目內容,對參加活動的衛生技術人員包括活動名稱、編號、形式、日期、學分類別、學分數內容進行認真考核。遠程繼續醫學教育也按此原則執行。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Ⅰ類學分證書,先由舉辦項目的遠程教育機構提供學員參加學習的有關材料,經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后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

  (三)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指定社團組織舉辦的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公布的項目若在我省舉辦,應接受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監管。舉辦單位與我省協辦單位應在項目舉辦2周前將有關資料報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所發學分證必須加蓋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印鑒方能生效。

  (四)逐步推廣現代化管理手段,以電子化授予學分的形式取代紙質學分證書。使用現代化管理手段的單位和個人,不再使用紙質學分證書。

  (五)我省繼續醫學教育對象赴外省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習所獲學分證經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登記。

  (六)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1—3年停辦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資格等處罰。

  五、學分登記和審驗

  (一)各單位主管職能部門應建立繼續醫學教育檔案,對本單位衛生技術人員每年參加各種繼續醫學教育的基本情況和獲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和管理,并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各醫療衛生機構每年年初對衛生技術人員上一年度獲得的學分進行登記,項目學分內容包括:學習班的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舉辦日期、形式、學分數、認可部門等;自管學分內容包括:論文論著、科研活動及單位學術活動等。

  (三)學分登記結束后統一進行審驗。學分審驗分級管理,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縣級及以上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的學分審驗;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負責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的學分審驗;縣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負責鄉村醫生的學分審驗。審驗合格者由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發放學分驗證合格證書。學分審驗一年進行一次,原則上不補驗。

  (四)繼續醫學教育合格應作為衛生技術人員申報晉升、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定期考核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各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對象的學分達標率應作為考核各醫療衛生單位和單位負責人工作業績的必要條件之一。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發布的《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云衛發[1998] 190號)同時廢止。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廢止。

  七、本辦法由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3

  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

  管理辦法(試行)

  為充分發揮全省重點學科、內設研究機構在繼續醫學教育中的作用,提高繼續醫學教育質量,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培訓體系,促進我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的開展,根據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試行辦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和省衛生廳、人事廳《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特制定本法。

  一、 基地的條件

  (一)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的二級或三級學科,可申請作為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

  1.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定的博士學位授權點或國家重點學科或國家級重點實驗室。

  2.近五年內獲得過至少二項省(部)級或一項國家級科技獎勵。

  3.申報時承擔著至少三項省(部)級及其以上級別的科技立項課題。

  4.連續三年舉辦過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5.有專人負責基地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有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現代化的教學設備和條件。

  (二)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可申請作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

  1.具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定的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或國家級、局級重點學科,或國家級、局級重點實驗室,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專病)。

  2.近五年內獲取過至少一項省級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至少一項省級以上科研課題。

  3.近三年舉辦過省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4.具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的繼續教育師資隊伍,具有舉辦一定規模的培訓班、研修班的教學生活用房和相關設施。

  5.具有明確的繼續教育基地管理部門和健全的繼續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三)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中四個條件的二級或三級學科,可申報作為省級繼續教育基地:

  1.省衛生廳及以上政府部門批準認定的單位內設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重點學科、中醫重點專科(專病),省級重點實驗室,博士生、碩士生學位授權點。

  2.近五年內獲得過至少一項省級或以上科研獎勵。

  3.申報時承擔著至少一項廳級及其以上級別的科研立項課題。

  4.承辦過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5.有專人負責基地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有勝任相關專業教學工作的專(兼)職師資隊伍,有教學場所和現代化的教學設備。

  (四)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二級或三級學科、可申請作為州(市)級繼續教育基地:

  1.州(市)級重點學科、中醫重點專科(專病)。

  2.近五年內獲得過至少一項州(市)級或以上科研獎勵。

  3.申報時承擔著至少一項州(市)級及以上級別的科研立項課題。

  4.承辦過省級或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5.有專人負責基地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有勝任相關專業教學工作的專(兼)職師資隊伍,有教學場所和現代化的教學設備。

  二、申請、審批程序

  1.擬申請成為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的學科,應填寫《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請表》,經所在單位批準后,逐級申報推薦,于每年3月底前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后批準公布。

  2.擬申請成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的單位,應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申請表》,經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審核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后,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公布。

  3.擬申請成為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學科,應填寫《云南省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申請表》,備齊相關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后,逐級申報推薦,由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公布。

  4.擬申請成為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學科,應填寫《云南省州(市)級繼續教育基地申請表》,備齊相關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后,逐級申報推薦,經所在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后批準公布。

  三、基地職責

  (一)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的職責。

  1.開展面向全國的國家級繼續教育醫學教育活動(活動內容應側重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或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

  2.按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教學計劃,編寫教材保證教學質量。

  3.按公布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或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組織培訓與教學管理。

  4.每年12月底前將基地工作總結和本年度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或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執行情況匯報表、總結、教材等材料,經上級主管部門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繼續教育委員會。

  (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職責

  1.每年至少開展1次面向全省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活動內容應側重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

  2.負責制定基地繼續醫學教育的教學計劃,編寫教材,開發制作多媒體教學課件,保證教學質量。

  3.按公布的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組織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4.每年12月底前將基地工作總結和本年度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執行情況匯報表、總結、教材等材料,經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三)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職責

  1.承擔本市本學科繼續醫學教育任務,舉辦本學科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2.按公布的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組織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3.每年12月底前將基地工作總結和本年度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執行情況匯報表、總結、教材等材料,經單位報所在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四、管理

  1.各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由所在單位管理,分別在各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指導和主管部門、所在單位領導下,積極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并接受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綜合指導。

  2.各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須認真履行基地職責,舉辦的各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應符合相應級別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標準,保證項目的水平和教學質量。

  3.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只須填寫下一年度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備案表,在9月底前由所在單位上報主管部門和同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由全國、省、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分別統一公布。

  4.基地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應嚴格按照《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和《云南省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授予學分與核發學分證明。

  5.國家、省、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原則上不得在市、縣建立臨時教學點。

  6.繼續醫學教育基地實行滾動式管理。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每三年評估一次,省、市(州)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每二年評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職責,不能保證教學質量,經有關專家評估,分別由各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予以撤銷,三年內不得再申報。

  五、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試行辦法由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p#副標題#e#

  附件4

  云南省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和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和規范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根據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試行辦法》和省衛生廳、人事廳《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分級

  (一)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公布的項目;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或國家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舉辦、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公布的項目(含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項目);中華醫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師協會、中國醫院協會等一級學科學會舉辦,并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

  (三)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全省各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公布的項目(含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項目);云南省醫學會、中醫藥學會、預防醫學會、口腔學會、護理學會、醫院管理協會、醫師協會等省級學術團體舉辦的非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并向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項目。

  二、項目內容和形式

  (一)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應以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注意項目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

  (二)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內容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學科的國際發展前沿;

  2.本學科的國內發展前沿;

  3.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新發展;

  4.中醫藥經典著作學術思想研究新進展;

  5.國外先進技術、成果的引進和推廣,國內先進技術、成果的推廣;

  6.填補國家空白,有顯著社會效益的技術和方法。

  (三)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學科的國內、省內發展前沿;

  2.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新發展;

  3.中醫藥經典著作學術思想研究新進展;

  4.省、部級二等以上科技進步成果的引進和推廣;

  5.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的引進和推廣;

  6.填補國內、省內空白,有顯著社會效益的技術和方法。

  (四)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學科州(市)內領先的技術和方法;

  2.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新發展;

  3.中醫藥經典著作學術思想研究新進展的推廣;

  4.市級二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科研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5.省內外先進技術、成果的引進和推廣;

  6.填補本州(市)空白,有顯著社會效益的技術和方法。       

  (五)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舉辦形式主要有:學術講座、學術會議、研討班、專題講習班、遠程繼續醫學教育和網絡繼續醫學教育等。

  三、項目申報、認可

  (一)基本條件

  1.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必須符合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內容、形式、時間、學分、考核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2.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有與項目有關的相應工作基礎、必備的教學條件和場所、專門的繼續醫學教育管理機構和人員。

  3.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對項目內容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專長,授課人必須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培訓學員為初級衛生技術人員,授課人可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其中有1-2名為有一定影響的專家或技術骨干。

  4.項目申報必須使用規定格式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表,并按規定內容和要求填報。

  (二)申報、評審與認可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申報單位按每年的申報通知要求填報《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表》,報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核準后統一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推薦申報。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學科組進行評審,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批準。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每年年底將批準認可的下一年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學科分類,列出項目編號、名稱、主辦單位、項目負責人、學分數、日期、地點向社會公布,供各地衛生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按每年的申報通知要求填寫《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表》,報所在地的州(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核準后統一向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推薦。廳直單位和廳屬學術團體可直接向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每年9月申報下一年度項目。

  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評審認可:申報的項目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學科組專家評審后經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予以批準、公布。公布內容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主辦單位、項目負責人、學分數、日期、地點等。

  評審認可原則及方法: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評審認可實行依靠專家,科學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則。評審認可采用會議評審、通訊評審或網上評審;由學科組專家根據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內容應符合的條件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學科組專家評審意見,提交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審批。

  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對所屬學科領域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國內外科技發展狀況,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操守;評審采取回避制,當年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者,不能參加評審。

  3.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由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參照省級項目的報表形式和時間要求,制定本市的具體施實規定。同時將項目目錄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4.未列入計劃的臨時性高水平國內外學術交流項目;全省性緊急防病知識培訓;省衛生廳授權或委托的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培訓等相關指令性活動,可按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程序上報,批準后列入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5.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請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四、項目的管理

  (一)項目的舉辦

  1.各項目舉辦單位要按照項目批準部門公布的名稱、教學對象、日期、地點、學分數等內容,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項目活動,加強管理,嚴格考勤和考核考試,嚴禁弄虛作假、流于形式和亂授學分、亂發證書。一經發現有違規現象,即行取消其項目,并取消項目負責人申報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資格兩年,情節嚴重的向全省通報。

  2.省直單位舉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要接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監管,項目舉辦單位應在項目舉辦2周前將項目名稱、培訓日程及擬參加人數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各州(市)舉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要接受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監管,項目舉辦單位應在項目舉辦2周前將項目名稱、培訓日程及參加人數報舉辦地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要將本地舉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情況在舉辦1周前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要將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情況匯總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項目舉辦單位在項目舉辦結束后一個月內將項目執行情況表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對違規的項目舉辦單位給予批評、通報、取消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

  3.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要遵守紀律,服從安排,認真學習。凡缺勤超過授課總學時1/3或考試考核不合格者,有關機構不能提供學分證明,只能提供實際學時學習證明。

  4.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不定期對獲準舉辦的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也應對所批準的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對由當地醫療衛生單位舉辦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進行監督指導。

  5.各項目單位的項目舉辦率不得低于80%。

  (二) 項目的有效期和備案

  1.國家級、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有效期為1年(即項目從每年的公布之日起到本年度的12月31日止),可于當年舉辦1次,成功舉辦者下一年可備案1次。

  2.凡獲批準并如期舉辦的國家級、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舉辦單位必須在舉辦后一個月內將項目教材(講義)、日程、試題、總結、項目執行情況匯報表等材料報項目審批單位。如需下一年備案的,填寫備案表。每個項目只能備案一次。

  3.項目不能在本年度舉辦需要延期的,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經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同意后,方能延期。無正當理由當年沒有舉辦的項目(含備案項目),則屬自動作廢,擬下一年舉辦則必須重新申報,批準后方可舉辦。     

  五、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1998年下發的《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試行辦法》(云衛科發[1998]190號)同時廢止。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亦即行廢止。

  六、本辦法由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5

  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與評估辦法

  (試行)

  為了解、掌握我省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開展情況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各地、有關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進行客觀評價,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督導和監控,建立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與評估制度,保證繼續醫學教育質量,根據《云南省繼續醫學教育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制度

  (一)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工作實行每年一次,按隸屬關系與規定程序逐級填寫和匯總報告的制度。

  (二)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的內容為每年度開展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情況和衛生技術人員學分完成情況。

  (三)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的程序為:各醫療衛生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填寫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統計表,經單位簽章后,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報所在縣(區、市)、州(市)衛生局,省直單位直接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各縣衛生局負責匯總填寫本縣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表報所在州(市)衛生局;各市衛生局負責匯總填寫本市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表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匯總填寫全省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表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四)各州(市)、各省直醫療衛生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市、本單位的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表報至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二、繼續醫學教育評估制度

  (一)繼續醫學教育評估包括對各地、各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總體工作的評估和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評估、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評估,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二)評估的基本內容

  1、總體工作評估:①機構、衛生技術人員基礎資料的完善性;②貫徹實施繼續醫學教育規定有關的政策和制度建設、制度落實情況;③文件、資料管理規范化;④年度考核制度化;⑤各項活動的完成率;⑥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科(二級) 覆蓋率;⑧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登記的質量;⑨衛生技術人員年度學分達標率;⑩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的單位和地方覆蓋率。

  2、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評估:①師資狀況②國家、省、市級項目申報、批準和執行情況;③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評估所包含的各項內容。

  3、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評估:①授課老師資歷和授課內容的符合情況;②授課時數是否符合申報要求;③授課講義質量;④教學效果評價;⑤學分符合規定,證明發放與培訓人員符合;⑥上報資料完整。

  (三)評估辦法

  1、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每1-2年對16個州(市)衛生局、省直醫療衛生單位和有關學會、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進行評估;每年對我省承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項目的執行報表評估;每年抽取一定數量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實行現場評估。

  2、根據評估的內容采取聽取匯報、查看有關文件資料與統計報表、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現場考察(考核)和訪談有關衛生技術人員、抽查有關材料等方式進行評估。

  3、具體評估時間及要求將于評估前另行通知。

  三、各地、各單位要充分重視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與評估工作,認真、嚴肅對待有關資料及統計工作,上報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弄虛作假、虛報成績。

  四、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評估結果納入我廳對各地的衛生工作綜合目標考核,并作為繼續醫學教育工作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依據。

  五、各州(市)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繼續醫學教育統計報告與評估工作的規章制度,定期對轄區縣、直屬醫療衛生單位和轄區承辦的省、州(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進行評估。

  六、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試行辦法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解釋。

  云南省衛生廳                           2013年3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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